(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洪勇与李景军、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勇,陈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付洪勇,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陈勇,男,住安徽省宿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勇诉被告李景军、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勇同意偿还借款。原告不要求被告李景军偿还,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景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勇对李景军的撤诉。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