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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洪勇与李景军、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勇,陈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付洪勇,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陈勇,男,住安徽省宿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勇诉被告李景军、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勇同意偿还借款。原告不要求被告李景军偿还,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景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勇对李景军的撤诉。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