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雪芳诉高明德、高利娃、高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56年2月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保安,勉县老道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云,男,生于1955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勉县金泉镇勤俭村四组,系杨雪芳之夫。被告:高某甲,男,生于1957年3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高某乙,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高某丙,男,生于1996年6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杨某。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杨龙全人民陪审员 吴健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