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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占有刚与安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新华,占有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有刚。上诉人安新华与被上诉人占有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安新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