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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延边凉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李涌华,张景风,延边凉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被执行人李涌华。被执行人张景风。被执行人延边凉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图们市公证处(2013)吉图执证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