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延边凉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李涌华,张景风,延边凉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被执行人李涌华。被执行人张景风。被执行人延边凉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图们市公证处(2013)吉图执证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