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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培勤与韩贺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勤,韩贺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李培勤,男,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贺财,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勤诉被告韩贺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培勤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