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海亮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海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761号罪犯郑海亮。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2)临罗刑初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郑海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海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郑海亮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