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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高成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三,高成卫,高汝松,林祥云,高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理人赵连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三。被执行人:高成卫。被执行人:高汝松。被执行人:林祥云。被执行人:高汝瑞。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申请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督字第102号支付令的本次申请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春晖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