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2年,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某,男,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