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如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如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6号罪犯梁如玺,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如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如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如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如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85939.4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如玺系严重暴力犯及所犯两罪刑期均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如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