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西安康基伟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016号原告西安康基伟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俊丽。委托代理人贺宏亮。被告范和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基伟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康基伟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康基伟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5元,下余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