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孝民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民,萧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孝民,男,汉族,住萧县。被告:萧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忠,局长。原告刘孝民诉被告萧县公安局对其女儿刘莉之死刑事不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孝民主张其要求被告萧县公安局对其女儿之死进行刑事立案,而被告不予刑事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因刑事立案行为不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原告主张的刑事不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孝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昭玲人民陪审员 耿 勇人民陪审员 马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