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禅山区宇辉贸易行与刘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宇辉贸易行,刘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61-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宇辉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沙一街11号首层P17-P20。负责人唐新平,该公司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刘樯(曾用名:刘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宇辉贸易行与被执行人刘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宇辉贸易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三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