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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代光春、徐兴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光春,徐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祥云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9359-5。法定代表人何培龙,主任。委托代理人许瑾(系特别授权),巫山县高唐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代光春,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兴艳,女,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卫计征字(37001)2014第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