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坤与陈永刚、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05-1)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坤,陈永刚,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05-1号申请执行人代坤,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艳(系陈永刚之妻),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坤与被执行人陈永刚、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