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坤与陈永刚、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05-1)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坤,陈永刚,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05-1号申请执行人代坤,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艳(系陈永刚之妻),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坤与被执行人陈永刚、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