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彦明与陈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明,陈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明,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向梅,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李彦明申请执行陈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彦明于2015年2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向梅向申请执行人李彦明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3日止,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向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向梅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李彦明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元及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陈向梅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向梅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向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配偶已去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