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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317号夏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你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泉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故意伤害罪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本院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