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轶群诉班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刘轶群,女,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班世界,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原告刘轶群诉被告班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景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轶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班世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农资化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肥给付部分货款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元,并于2014年1月12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现该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000元。被告辩称:被告购买原告肥料共欠24000元不错,但被告已归还原告6350元,另原告从被告处拉走一车肥料,原告出具的有手续,被告现已不欠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杞县农业局附近经营农资化肥,自2012年6、7月份至2013年8、9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肥,供货期间被告给付部分货款,2014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肥料款2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兹有班庄世界下欠农业局刘轶群现金贰万肆仟元正(24000.00元)班世界2014年元月十二号。被告认为已归还原告货款6350元及原告从被告处拉走一车肥料的钱数,已与被告出具欠条的数额相互折抵,现被告已不欠原告货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归还过原告货款不错,但是在被告出具欠条之前,原告从被告处拉走一车肥料也是事实,但也是在被告出具欠条之前,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偿还过原告货款,被告针对自己的辩解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肥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且被告出具有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肥料款24000元的诉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不欠原告货款的理由,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班世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轶群肥料款2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随肥料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景喜代审判员 王 娜陪 审 员 陈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