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知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周丕海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周丕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丕海撤回对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丕海撤回对成都市西旅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周丕海承担。审 判 长  黎锦扬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