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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运中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薛民胜、何玉琴等与荆高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民胜,何玉琴,王雪艳,薛某,荆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运中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薛民胜,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申请执行人:何玉琴,女,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申请执行人:王雪艳,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荆高文,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本院在执行(2007)晋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薛民胜、何玉琴、王雪艳、薛某诉荆高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高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晋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王 宾审判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