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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舒世芳,李祖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舒世芳,李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舒世芳,女,汉族,192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祖鸿(系舒世芳之子),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李祖平,女,汉族,195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舒世芳、李祖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李祖平、舒世芳的委托代理人李祖鸿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江发改投(2011)315号《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北区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立项的复函》,原则同意对江北区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项目立项,项目法人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区城建公司)。2011年10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江北建发(2011)155号《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江北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双碑大桥东引道、长安中路二期等六个项目有关专项规划审查情况的批复》,确定区城建公司呈报的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的《江北区“十二五”城乡基础设施保障计划》(专项规划)范围内。2011年1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江北国土函(2011)188号《关于双碑大桥东引道等六个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复函》,认为五里店转盘立交等项目符合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1年11月9日,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作出渝规江函字(2011)160号《关于双碑大桥东引道、红岩墨水厂侧滨江路连接道路(一期)、五里店转盘立交、建新西路一期(观音桥商圈至蚂蝗梁段)、长安中路二期、石门接口路(西半环)工程拟征收范围有关规划情况的函》,认为五里店转盘立交等拟征收范围位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2年2月9日,区房管局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对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征收项目实施征收。重庆金卓天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金卓天吉公司)经抽签确定为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的评估机构。2012年12月18日,区房管局、区征收中心委托金卓天吉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评估。2013年10月2日,金卓天吉公司确定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如下:百年康苑(住宅)评估单价5300元/平方米,百年馨苑(住宅)评估单价5400元/平方米,城市丽都(住宅)评估单价5800元/平方米,宏帆曦城(住宅)评估单价5100元/平方米,极鼎城市经典(住宅)评估单价5700元/平方米。2013年5月10日,江北区政府公告《五里店转盘立交���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13年8月5日,江北区政府发布《﹤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布》。2013年7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稳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江北稳办(2013)69号《关于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批复》,同意江北区房管局启动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2013年8月26日,重庆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予以备案。2013年9月13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3)52号《关于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建新东路320、322、324、326、328、330、332、334、335、336、338号(均含附号),共计205户,建筑面积10536.2平方米的房���实施征收。2013年9月22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3)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李某某原系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X号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49.69平方米。1998年5月14日,李某某死亡。2009年6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公证处作出(2009)渝江证字第4346号继承权公证书,载明:李某某的配偶舒世芳,李某某的子女李祖镛、李祖朴、李祖祥、李祖鸿自愿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李祖平继承李某某的遗产。该房屋建筑面积49.69平方米。2013年10月2日,金卓天吉公司针对舒世芳、李祖平作出《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随后,舒世芳、李祖平领取该评估��果报告。2013年11月25日,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舒世芳、李祖平进行协商谈话,舒世芳、李祖平要求安置两套城市丽都89.2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一套要有停车位,不补差价。2014年8月7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舒世芳、李祖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15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舒世芳、李祖平进行谈话,舒世芳未到场,李祖平要求安置城市丽都89.24平方米房屋一套,因脚不方便,楼层在5-10楼之间。同时,要求安置一个离电梯近的车位,不补差价。2014年9月28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14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舒世芳、李祖平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X号XX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五里店转盘立交工程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416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368501.04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极鼎·城市经典小区XX号(两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6.87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7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三、被征收人舒世芳、李祖平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X号XX房屋搬迁腾空。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7日,江北区政府向舒世芳、李祖平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舒世芳、李祖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10日,江北区政府向舒世芳、李祖平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舒世芳、李祖平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舒世芳、李祖平仍未履行该义务,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14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一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