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与信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信让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崇信县柏树乡信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忠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让才,男,生于1952年1月7日,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柏树乡信家庄村沟西社***号,农民。委托代理人信强军(系信让才之子),男,生于1990年6月14日,汉族,崇信县科协干部,住崇信县滨河西区。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塬公司)与信让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鑫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登明,信让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信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9月23日信让才受聘于鑫塬公司担任会计职务,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550元。同年11月24日上班期间,鑫塬公司的彩钢棚突然倒塌,信让才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信让才的损伤为“右肱骨骨折、右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8天,出院时鑫塬公司结算了信让才的全部住院费用26074.97元。2014年5月2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信让才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评定为9173元,花去鉴定费2900元。信让才受伤后鑫塬公司给付现金500元,支付信让才在张永军中医诊所治疗费用887.90元。原判认为,信让才受聘于鑫塬公司担任会计职务,但信让才已超过六十周岁,丧失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鑫塬公司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信让才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且不存在故意行为,鑫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鑫塬公司认为信让才是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时受伤,鑫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信让才已超过六十周岁,属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员,误工费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医药费因无处方相��印证、住宿费票据形式要件不合法、营养费无医院医嘱证明,以上三项费用该院不予支持。信让才为治疗伤情支出了一定的交通费用,酌定支持300元;信让才身体伤残,确对其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酌定支持4000元。其余请求按照实际花费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综上,信让才的损失为:护理费1269元(70.50元×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40元×18天)、残疾赔偿金18388.80元(5108.00元×18年×20%)、后续医疗费9173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9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以上共计3675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崇��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信让才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750.80元、除已支付的500元外,下余362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信让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诉人鑫塬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中除已确认的费用之外,还应将鑫塬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26962.87元计入赔偿总额中,本案赔偿总额应确认为63772.67元,并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各自分担。信让才在本案损害中存在重大过错。信让才离开自己工作的财务办公室,到其他办公场所串门,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另外,信让才的伤情不是彩钢大棚倒塌直接导致,而是信让才在逃离事故现场时自己摔伤。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信让才应当承担50%以��的责任。本案赔偿总额63772.67元的50%为31861.34元,鑫塬公司已支付医药费26962.87元,通过其他员工向信让才支付500元,扣除后,鑫塬公司实际应再支付4398.47元。请求依法改判鑫塬公司向信让才支付赔偿费4398.47元。最后,据鑫塬公司了解,信让才的医疗费用已在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对报销的费用应在鑫塬公司已支付费用当中予以扣减。被上诉人信让才辩称:本案当中信让才不存在任何过错。鑫塬公司未严格划分各工作岗位的办公场所,也未禁止工作人员在公司场所内活动。相反,信让才虽然是会计,但是事发前后公司集中收购苹果,员工都在加班加点码放苹果,信让才也在其中,事故就是在干活时发生的。无论是彩钢大棚砸伤还是自己摔伤,都是在上班时间,公司场地内发生的损害,信让才没有过错,应当由鑫塬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不存在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题,所以鑫塬公司已支付费用是否计算在赔偿总额之内,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鑫塬公司主张应将已支付费用纳入总额的理由不能成立。信让才未在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报销任何费用,所有的医疗原始单据均在鑫塬公司,不可能报销。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信让才受到的损害是其上班时间,在工作单位内,为躲避倒塌物产生的,信让才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鑫塬公司是接受劳务的单位,同时也是倒塌物的所有者,应由鑫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鑫塬公司要求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鑫塬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信让才并未主张,且本案不存在按当事人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的问题,所以,鑫塬公司要求将已支付费用计入赔偿总额,并按比例分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信让才是否在社会医疗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以及该费用能否抵扣鑫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因鑫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报销事实的存在,且对费用报销的审查及追缴均是医保部门的行政职责,鑫塬公司要求以报销费用抵扣该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鑫塬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引军审 判 员 王萍英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