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佟德刚与李保坤、张林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44号申请人佟德刚。被执行人李保坤。被执行人张林风。被执行人孙海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借款利息8087元(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8元(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5月26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146元、保全费920元及本案执行费1275元,共计929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坤、张林风、孙海泉名下的银行存款92946元。二、如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