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柏松与李亚楠财产损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松,李亚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刘柏松。被告李亚楠。原告刘柏松与被告李亚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柏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松撤回起诉。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