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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柏松与李亚楠财产损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松,李亚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刘柏松。被告李亚楠。原告刘柏松与被告李亚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柏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松撤回起诉。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