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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汹涌与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汹涌,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润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汹涌,男。原审被告: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照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汹涌、原审被告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赵汹涌希望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