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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国故意伤害罪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790号罪犯张国,男,1947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羁押,2014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因患病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4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国提起��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张国撤回上诉。在交付执行中,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以罪犯张国罹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出具了《关于罪犯张国不予收押函》,认为对张国不予收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张国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张国的病情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对其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国收监执行(执行期限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