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钢峰新村,组织机构代码25125670-5。法定代表人叶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富民工业开发区(南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2870140-8。原告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0元,减半收取16920元,由原告昆山市钢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