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建亭申请执行王占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亭,王占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亭,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占申,男,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赵建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0)禹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占申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因去向不明,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禹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