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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乐陵市郑店镇四合社区村民委员会与王传军、赵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郑店镇四合社区村民委员会,王传军,赵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72-1号原告乐陵市郑店镇四合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世华,社区书记。被告王传军,男,成年,汉族。被告赵如英,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郑店镇四合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传军、赵汝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郑店镇四合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赵如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个人存款3881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止,账号6222××××1200916××××。冻结期间,未经我院许可,不准任何人或单位支取该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