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庆林、曲慧、韩洋、于宝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朱庆林,于宝有,曲慧,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春华。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滨江北街。被执行人朱庆林,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身份证号2206031963********。被执行人于宝有,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身份证号2206031979********。被执行人曲慧,女,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身份证号2206251988********。被执行人韩洋,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身份证号220625198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庆林、于宝有、曲慧、韩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江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9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