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戴国明与杨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明,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留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戴国明。被执行人杨新。申请执行人戴国明与被执行人杨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新赔偿原告戴国明48176.90元,被告杨新承担鉴定费449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杨新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戴国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新支付赔偿款共计52666.90元。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新到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新在留坝县姜窝子农村信用社有个人存款,本院依法对杨新个人存款53856.90元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新向本院书面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500元,经本院审查予以减免,申请执行人戴国明自愿承担执行费690元,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新个人存款52666.90元,申请执行人戴国明已领取全部案件款52666.9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