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涛、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唐涛,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涛,男。被执行人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洁华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涛、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676.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限公司自2014年5月27日起以256271.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景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