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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俞芳荣与刘燕玲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5)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芳荣,刘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14-5号原告:俞芳荣,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刘燕玲,女,汉族,住宁国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宁执保字第00114-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燕玲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