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宝俤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俤,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2004年2月、2005年12月、2010年7月、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二年、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宝俤经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后,在福州市鼓楼区某新村4-302室内,将0.29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张某某后,被人赃俱获。案发后,被告人李宝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通话清单,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36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方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4190号毒物检验报告书闽晟司鉴所尿检字(2015)第15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本院(2011)台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俤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一次,数量0.2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俤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宝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既属累犯又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宝俤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宝俤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闽,属立功,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宝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宝俤犯罪使用的苹果4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志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