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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董秀林与董伟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林,董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董秀林,无职业。被执行人董伟伟,个体户。董秀林与董伟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董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董秀林工程款101154.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8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