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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叙永安民医院与秦永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安民医院,秦永久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保字第56号原告叙永安民医院,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水洞子大环商城南侧***幢。企业负责人姚安民,系安民医院负责人。被告秦永久,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叙永安民医院与被告秦永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我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98号判决书中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秦永久的医疗费中的9822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安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秦永久的医疗费中的982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