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冠亚海棉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程杏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冠亚海棉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程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冠亚海棉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吕富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杏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鹤山市古劳镇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冠亚海棉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货款1605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诉讼费101元、执行费1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桐林人家十六街22号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的鹤山市古劳镇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已停产倒闭,其工作室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家具已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处理,但还足以清偿工人工资。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桐林人家十六街22号房屋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设置抵押贷款,本院已就该房屋作出拍卖裁定,拍卖程序尚在进行中,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执行案件,其经营的鹤山市古劳镇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已停产倒闭,现有的房屋正在拍卖处理中,本案需等待处理财产后进行案款分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