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余焕明与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焕明,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焕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雅,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焕明因与被上诉人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余焕明与高美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余焕明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余焕明上诉请求高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高美公司因余焕明于2014年1月10日、1月24日、2月18日、2月26日上下班无故未打卡,依据《奖惩管理指引》给予警告处分6次,余焕明在《处分记录表》上签名确认。2014年10月8日,高美公司以余焕明“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为由,依据《奖惩管理指引》对余焕明记小过一次。高美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余焕明在办公室曾拿起凳子威胁、辱骂同事陈华斌。余焕明签名确认的《处分记录表》上记载有“《奖惩管理指引》”,说明余焕明清楚《奖惩管理指引》的规定,高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余焕明在一年时间里多次违反《奖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高美公司依据《奖惩管理指引》解除与余焕明的劳动关系,且工会组织在解雇单上盖章确认,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高美公司无需支付余焕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所述,余焕明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余焕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