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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马啟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马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2015年抚养费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所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