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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畅游、高世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畅游,高世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8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正巧,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畅游,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高世香,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畅泳、高世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