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宫传海与太和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海,太和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杨永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宫传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07002-4。法定代表人:汤祖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6713-6。负责人:马宝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美子,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永正,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7541208-3。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传海诉被告太和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杨永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传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传海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