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卫青与金正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冯卫青,金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冯卫青,教师。被执行人:金正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冯卫青与被执行人金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正德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冯卫青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正德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2015年5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金正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金正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卫青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