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禅法执字第1370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梁炳军,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68号(季华西路与紫洞路交汇处)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中区C座09栋一楼。法定代表人黎润源。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应自《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内向黎星和、梁丽华等32人支付12月份工资及提留款159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5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办理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1370号案件,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封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瓷砖一批、干燥机、焊机、马达、叉车、丝印机、打包机等设备一批、空调、电脑、打印机、电视、冰箱等办公设备杂物一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及降价,但因价格过高等原因未成交。后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航的申请裁定将被执行人佛山尼莫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瓷砖一批;干燥机、焊机、马达、叉车、丝印机、打包机等设备一批;空调、电脑、打印机、电视、冰箱等办公设备杂物一批等财产作价8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航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款项共80万元(其中分别抵偿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1370号、1705号、2634号案件401020元、120662元、17110元;抵偿黄航申请执行的(2014)佛城法执字第4371号案件26120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将前述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70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侯文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