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曹善侃与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善侃,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98-2号申请执行人曹善侃。被执行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239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