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安冬与党亚锋、张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安冬,党亚锋,张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贾安冬被执行人:党亚锋、张黎本院在执行贾安冬与党亚锋、张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