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杨柏与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1-1号原告:杨柏,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倩雯,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建功,经理。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晓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诉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杨柏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万益飞人民陪审员 郑立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