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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杨柏与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1-1号原告:杨柏,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倩雯,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建功,经理。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晓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诉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杨柏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万益飞人民陪审员  郑立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