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枝侠与李福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12-2号原告杨枝侠与被告李福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6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福永应给付申请人杨枝侠劳务费1320元及误工损失390元。被执行人李福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枝侠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福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福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福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6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杨枝侠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李福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福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