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751号-5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粱炳军,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128号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306748。法定代表人黎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佛禅人社行处字【2014】第1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人工资282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自动介砖机、手动抛光机、自动磨边机等设备一批。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74500元),并委托佛山市富思进拍卖行对本案查封资产进行拍卖,后经两次降价拍卖均无人竞买。本院依据申请人执行人申请裁定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自动介砖机、手动抛光机、自动磨边机等设备一批(变卖价为217750元),现买受人陈灼均(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以变卖价217750元购买上述财产,并通过招银葱将变卖款足额汇到本院账户。后经本系列案所有申请人协商达成以下分配方案:本案分配174588.62元、(2014)佛城法执字第2633号案件分配18048.76元、(2014)佛城法执字第1255号案件分配2536.5元、(2014)佛城法执字第1256号案件分配1685.28元、(2014)佛城法执字第1257号案件分配2198.49元、(2014)佛城法执字第1300号案件分配16777.1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变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本案分配得174588.6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75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