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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朱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