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朱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