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海宾与和平变更抚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宾,和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胡海宾。委托代理人王风琴。被告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宾与被告和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和平目前住址不详,原告胡海宾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海宾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世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