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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钧与黄晓梅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钧,黄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郭钧,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黄晓梅,女,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钧与被申请人黄晓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郭钧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晓梅名下1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郭钧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郭钧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贤峰 关注公众号“”